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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邢孝义与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孝义,李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421号原告:邢孝义,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立,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孝义诉被告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邢孝义负担。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