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华康寿诊所诉被告孙中银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华康寿诊所,孙中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830号原告:成华康寿诊所。经营者:雷琳。委托代理人:熊常兵,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孙中银。原告成华康寿诊所与被告孙中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后,2017年5月15日,原告成华康寿诊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华康寿诊所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耀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