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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华康寿诊所诉被告孙中银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华康寿诊所,孙中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830号原告:成华康寿诊所。经营者:雷琳。委托代理人:熊常兵,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孙中银。原告成华康寿诊所与被告孙中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后,2017年5月15日,原告成华康寿诊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华康寿诊所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耀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