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1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薇拉维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薇拉维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12268号申请人: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翠通路东侧意瑞广场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任刚,经理。被申请人:天津薇拉维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翠通路东侧意瑞广场3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郑薇,经理。申请人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薇拉维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