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和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692号原告王某甲,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被告王某乙,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崔辉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亚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