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参谋与翟仕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参谋,翟仕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481号之一原告:张参谋,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翟仕凤,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张参谋与被告翟仕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的通知。张参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参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张参谋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殷 来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玉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