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颜与王佳博、周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颜,王佳博,周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427号原告:王颜,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博,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周文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王颜与被告王佳博、周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王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佳博、周文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颜撤诉。审 判 长 吴国红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