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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颜与王佳博、周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颜,王佳博,周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427号原告:王颜,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博,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周文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王颜与被告王佳博、周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王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佳博、周文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颜撤诉。审 判 长  吴国红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