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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葛某与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民初74号原告葛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被告腾某,女,阿昌族,云南省龙川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葛某与被告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永云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4年原告经朋友介绍,与从云南来打工的被告相识。2005年3月7日,双方在集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为夫妻双方都打工,所以家庭经济情况也算过得去。2012年,被告经常在网上与网友聊天,并且沉迷网络。2013年8月21日,被告离家出走,从此音讯皆无。原告认为被告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深深伤害了自己,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腾某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4年,原、被告相识。2005年3月7日,双方在集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被告开始沉迷于网络。2013年8月21日,被告离家出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书2份、证人尹富军、王志月证言各一份。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长期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郭元华人民陪审员  吕昌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