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涂楚华与章红梅、李世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楚华,章红梅,李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涂楚华,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涂其乐,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红梅,女,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李世春,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楚华与被执行人章红梅、李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章红梅、李世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