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生,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生,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周某,女,汉族,1972年2月5日生,住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刘某、周某二人共有的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四段丽景湾房屋一处,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刘闯、周慧春二人共有的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四段丽景湾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