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韦定级、杨海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定级,杨海鸥,杨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韦定级,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海鸥,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工人,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海林,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1执289号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海欧以已经生效的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桂103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韦定级赔偿杨海欧经济损失70360元,被执行人同意以申请执行(2017)桂1031执123号案件的标的相抵,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31执28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