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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韦定级、杨海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定级,杨海鸥,杨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韦定级,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海鸥,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工人,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海林,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1执289号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海欧以已经生效的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桂103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韦定级赔偿杨海欧经济损失70360元,被执行人同意以申请执行(2017)桂1031执123号案件的标的相抵,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31执28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