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伟、杨绘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伟,杨绘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彭伟。被执行人:杨绘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伟与被执行人杨绘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杨绘霖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南国明珠一期六组团29栋2单元11、12层01室,建筑面积为182.2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3019658)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