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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勇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勇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601号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汽车城内综合大楼第八层电梯以西办公室。诉讼代表人: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黄俊杰、张艺,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勇敢,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勇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