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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行审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隆回县环境保护局申请陈远回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环境保护局,陈远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行审75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荷叶塘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063095-9。法定代表人黄帮松,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远回,男,汉族,1955年1月2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小学文化,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陈远回所作的隆环罚字(2016)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远回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于2010年5月在湖南省生活用水地表水源水源保护区(一级)隆回县六都寨水库瓦屋村1组水域库区投入资金1万元,建设了网箱养殖设施3个及木船1只等配套养殖设施,占用水域面积200平方米,用于养鱼。主要采用青草养殖,每月向水体内投入养鱼饲料0.5吨左右。在养殖过程中没有建设配套的防治污染水体设施,对库区饮用水源水质造成影响,威胁居民饮用水源安全。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告知等行政处罚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于2016年4月5日对刘光汉作出隆环罚字(2016)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立即停止网箱养殖活动,将现有的存鱼及鱼苗全部处理完毕,拆除网箱养殖全部设施并拖离水库水域,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刘光汉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远回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在生活用水地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六都寨水库库区内建设网箱养殖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隆回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4月5日对陈远回作出的隆环罚字(2016)03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陈远回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隆环罚字(2016)03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停止网箱养殖活动,将现有的存鱼及鱼苗全部自行处理完毕,拆除网箱养殖全部设施并拖离水库水域,恢复原状;2、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及相应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以未缴纳的罚款为基数,按每日3%的比例加处罚款,算至实际缴纳日,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由隆回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方祝清审 判 员  张善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