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舒特拉与湖南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特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育才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2775534F。法定代表人黄利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唐启源,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舒特拉,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再审申请人湖南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舒特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实为民间借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一个担保环节,2015年1月借款60万,3套房抵押,一套房担保20万,2015年1月30日舒友凤通过信用社向借款人黄丽春打款57.9万元(扣除首期利息2.1万元),2014年至2015年,黄丽春先后三次向舒特拉、舒友凤共借款120万元,黄丽春每月支付利息直至2015年12月无力继续才停止付息。2、明显过低的房价也说明是借款担保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1544.759元仅为同栋楼同时期最低价3228元的47.85%,1544.759元正好是借款20万元除以担保房面积129.47平方米得出的价格。3、申请人有新证据“通话录音”证明本案是民间借贷而非商品房买卖。请求再审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完备,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合法有效;申请人收取房款收据、在溆浦县房产管理局进行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等证明本案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原、被告之间以及原告与被告御景湾项目股东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借款、抵押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申请人要否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提出本案是民间借贷而非商品房买卖的理由欠充分。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