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斌与被告薛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斌,薛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581号原告:刘文斌,男。被告:薛红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斌与被告薛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文斌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