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民初字第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村民委员会与任锋、芮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村民委员会,任锋,芮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488号之一原告: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组织机构代码74732485-5。法定代表人:史卫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红英(受该村民委员会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锋,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生,,住宜兴市。被告:芮进红,女,汉族,1979年1月23日生,,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凌霞村委)与被告任锋、芮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凌霞村委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凌霞村委申请撤回对任锋、芮进红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霞村委申请撤回对任锋、芮进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凌霞村委负担。审 判 长 张栋人民陪审员 吴丹人民陪审员 陆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