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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民初字第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村民委员会与任锋、芮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村民委员会,任锋,芮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488号之一原告: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组织机构代码74732485-5。法定代表人:史卫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红英(受该村民委员会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锋,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生,,住宜兴市。被告:芮进红,女,汉族,1979年1月23日生,,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凌霞村委)与被告任锋、芮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凌霞村委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凌霞村委申请撤回对任锋、芮进红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霞村委申请撤回对任锋、芮进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凌霞村委负担。审 判 长  张栋人民陪审员  吴丹人民陪审员  陆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