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帝壹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帝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774号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正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9277590G。法定代表人:旷宏宇,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欧扬,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帝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0号10栋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5672756A。法定代表人:萧登财,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帝壹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