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鲍加怀与崔文君、季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加怀,崔文君,季振奎,季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249号原告:鲍加怀,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崔文君,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季振奎,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季振芳,男,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加怀诉被告崔文君、季振奎、季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鲍加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鲍加怀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加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鲍加怀负担。审判员 杨 峰书记员 王延升书记员 王延升(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