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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建湖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章丘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章丘市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017号原告:刘建湖,男,生于1959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冠宝,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加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鲁阳,女,生于1989年6月9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湖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章丘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刘建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湖以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章丘市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湖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湖负担。审判员  张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