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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8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与林耀镇、林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林耀镇,林茂英,林茂盛,林幼莲,林建聪,黄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3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东侧华贵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6715582405。法定代表人:刘忠,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新,系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讯,系该银行员工。被告:林耀镇,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林茂英,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林茂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林幼莲,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林建聪,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黄调,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与被告林耀镇、林茂英、林茂盛、林幼莲、林建聪、黄调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温建豪审判员  黄金碧审判员  李燕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