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俊、龚华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龚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龚华山,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龚华山下落不明。经电话录音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有效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金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光福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理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