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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赵青,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赵青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582号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经济开发区0104)。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青,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