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民初2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敏与张飞、王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张飞,王凤丽,张化连,何艳芹,张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000-2号原告:唐敏,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张飞,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凤丽,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化连,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何艳芹,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威,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敏诉被告张飞、王凤丽、张化连、何艳芹、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审 判 员  胡亚东人民陪审员  鹿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