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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3066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066号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法定代表人:姚雪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被告:季汉华,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