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汤锡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汤锡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040号原告: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柏宏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锡建,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原告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锡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美华审 判 员 陆 贤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