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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宋俊英与余才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英,余才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959号原告:宋俊英,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才渠,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宋俊英与被告余才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宋俊英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宋俊英负担。审 判 长 高  艳  梅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任  厚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