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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叶旭翔与周玉圣、刘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旭翔,周玉圣,刘萍,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2106号原告:叶旭翔,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冬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莹,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圣,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2210、2211、2212、2213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庆,公司法务。原告叶旭翔与被告周玉圣、刘萍、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玉圣、刘萍于2017年4月28日在本院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效力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来确定,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