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哑吧与程之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哑吧,程之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04号原告:彭哑吧,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永永,东湖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工作者证号:020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之全,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胡丽红,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86847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木华,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61020113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哑吧诉被告程之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彭哑吧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哑吧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彭哑吧减半预交的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彭哑吧承担。审 判 长 黄 勇人民陪审员 刘 勤人民陪审员 谭四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