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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哈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中讯利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哈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讯利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6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哈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淑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琼,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讯利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哈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讯利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利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哈特酒店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光线输入达到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违约在先;2、被申请人提供的20台旧电脑无法满足上网要求,被申请人再次违约;3、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向申请人提供合同协议标的内全部服务内容,属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条款,存在多项违约行为;4、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申请人承受较大经济损失,申请人解除协议合理合法;5、被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并已作出回复,但无法证明其服务达到合同标准,存在违约行为;6、被申请人自认2014年6月通知铁通公司停机,因此判决支持停机后申请人继续支付使用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7、一、二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使用费21万元的主张,明显为错误判决。被申请人中讯利达公司答辩称:1、被申请人2007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光纤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0年签订的《白金数字酒店建设及服务合作协议》中未规定带宽。2、从签订的《白金数字酒店建设及服务合作协议》条款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协议中未对设备的新旧作出任何规定,设备满足验收条件即可。申请人的客房经理在被申请人安装完毕后,就对设备及各项服务予以了认可,签字并盖章确认。3、我方已将相应证据呈交至法院,证明我方提供了全套服务,并且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4、被申请人在整个协议履行期间不仅未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同时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被申请人的服务甚至已经完全超出了应该履行的义务,我方的服务应仅限于“IT商务房”/“开心e房”,事实却是酒店方的任何IT问题都会要求我方提供维护服务,连申请人店内其他承租方的网络问题及IT问题也均要求我公司提供维护服务。5、协议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申请人不得单方面停止本项目。申请人单方面终止协议本就违反了协议的规定,况且被申请人从始至终也未同意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无理要求,也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给予了回复,但是申请人还是单方面解除了合同,拖欠服务费用也已经达到了五个月,严重超出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到法院起诉的。6、申请人已经单方面终止了合作协议。即表示被申请人对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都与本合作协议无关。被申请人不能因为一个被终止的协议继续履行协议义务,所以被申请人是否停掉铁通的光纤与本案无关。7、合同期限并不是申请人所说的至2014年11月30日,而是2015年12月31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哈特公司与中讯利达公司之间2010年2月9日签订的《白金数字酒店建设及服务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哈特公司在白金数字酒店业务确认单上加盖了公章,确认业务开通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院予以确认。哈特公司提出中讯利达公司存在提供的光纤输入未达到约定标准,提供的20台旧电脑设备老化,无法满足上网条件,未向哈特公司提供合同协议标的内全部服务内容等违约行为,根据《白金数字酒店建设及服务合作协议》第一条1.2乙方为甲方提供光纤接入,并承担此光纤费用,双方并未约定光纤接入的带宽为百兆光纤,同时哈特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应用的光纤没有达到百兆。双方签订的《白金数字酒店建设及服务合作协议》条款中未对设备的新旧作出任何规定,设备满足验收条件即可。哈特公司称中讯利达公司未提供合同协议标的内全部服务内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哈特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定解除事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如哈特公司使用非中讯利达公司系统及设备开展“白金数字酒店”业务或类似业务,或哈特公司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本合同,中讯利达公司有权收回提供给哈特公司的全部系统及设备,同时中讯利达公司有权按本协议2.4中标准一次性向哈特公司收取本协议期限内剩余月份的“白金数字酒店”各项业务费用。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哈特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哈特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哈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洪亮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