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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哈思特轴承有限公司、张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溧阳市哈思特轴承有限公司,张晓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402民初1323号原告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北太平路1-4号。法定代表人XX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芸,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哈思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清泓路2号苏浙皖边界市场精品建材城一期中区一层89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晓林,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洲、朱华民,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轴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哈思特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思特公司)、张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哈轴公司与被告哈思特公司于2013年至2015年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发生了购销往来,由原告哈轴公司向被告哈思特公司供货。合同对产品名称、交货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一并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哈轴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后经原告哈轴公司与哈思特公司对账,哈思特公司欠哈轴公司货款17264.93元。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溧阳市哈思特轴承有限公司、张晓林于2017年5月18日之前向原告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原告放弃违约金3453元。二、原告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哈思特轴承有限公司、张晓林之间若按约履行,双方今后不再追究任何货款、质量等问题。三、被告溧阳市哈思特轴承有限公司、张晓林若不能按上述时间支付货款16000元,原告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将按照起诉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溧阳市哈思特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64.93元,并承担违约金3453元,被告张晓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用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常州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