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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东凯与天津市鑫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凯,天津市鑫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607号原告:刘东凯。被告:天津市鑫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刘东凯与被告天津市鑫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东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退给原告刘东凯。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茂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