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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菊蓉申请执行陈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菊蓉,陈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罗菊蓉,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陈露,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仪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在罗菊蓉申请执行陈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露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16,00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露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罗菊蓉申请执行陈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6,000元,申请执行人罗菊蓉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波审 判 员  熊绍柏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