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2791李士林与高邮市志存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林,高邮市志存鞋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791号原告:李士林,男,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干,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邮市志存鞋厂,住所地在高邮市甘垛镇横泾集镇。原告李士林与被告高邮市志存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士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李士林未缴纳。审判员 董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