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民初93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长子李雨航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次子李雨澳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李雨航,××××年××月××日生育次子李雨澳,原、被告感情一般,被告无家庭责任感,不照顾孩子和家里的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无能力抚养孩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李雨航,××××年××月××日生育次子李雨澳,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7年3月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关系需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培养,健全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只要双方互相信任,相互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