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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667号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667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取。审判员 尚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成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