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667号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667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取。审判员 尚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成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