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陈重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陈重升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07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07836565X。负责人:王焱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文明,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重升,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陈重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江和平二Ο二Ο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