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永亮、万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亮,万滨,林铁,赵健美,昌黎馨赢苗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永亮,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万滨,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林铁,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赵健美,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所地卢龙县。被执行人昌黎馨赢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十里铺乡耿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5941611-5。法定代表人万滨,该公司经理。周永亮与万滨、林铁、赵健美、昌黎馨赢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林铁、昌黎馨赢苗木有限公司、万滨、赵健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万滨银行的存款5133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林铁、赵健美、昌黎馨赢苗木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50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