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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永亮、万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亮,万滨,林铁,赵健美,昌黎馨赢苗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永亮,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万滨,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林铁,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赵健美,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所地卢龙县。被执行人昌黎馨赢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十里铺乡耿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5941611-5。法定代表人万滨,该公司经理。周永亮与万滨、林铁、赵健美、昌黎馨赢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林铁、昌黎馨赢苗木有限公司、万滨、赵健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万滨银行的存款5133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林铁、赵健美、昌黎馨赢苗木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50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