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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柯文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文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刑初12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文洪,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柯文洪被控故意伤害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日以靖检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文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柯文洪与郭某各自驾驶货车在南靖县靖城镇靖城村靖城沙场内排队等待装沙时,因两车发生刮碰,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其间,柯文洪使用扳手打伤郭某。随后柯文洪打电话叫其雇主王某1到场,郭某也叫其雇主黄某到场。为此,王某1上前对黄某质问并动手推搡,柯文洪见状即上前用拳头殴打黄某身体,致黄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眶内侧壁骨折,其中,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眶内侧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郭某头部头皮创伤,头皮及面部软组织联合创伤5.0cm(4.7cm创伤缝合疤痕),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2014年12月27日,柯文洪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靖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通过家属赔偿黄某、郭某经济损失合计7.2万元,取得黄某的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柯文洪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文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王某1、柯某1、王某2、邹某、吴某、余某、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柯文洪到案经过说明及投案证明书、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柯文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文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柯文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柯文洪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柯文洪具有上述从轻量刑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文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锡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鑫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