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15日被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9月2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辩护人肖思海,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皖18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振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马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万杏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