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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柴玉叶与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玉叶,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157号原告:柴玉叶,女,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辉,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帮特。被告: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绍圣。原告柴玉叶与被告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玉叶撤诉。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