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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32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昌盛小区(西区)17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程帼,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凤娥,系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系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张玉平,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艳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