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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于轩、张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轩,张丽,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于轩,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73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淳溪配套区。法定代表人于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轩、张丽共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XX室,XX号车库的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江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