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欣材混凝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欣材混凝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701号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66533R。法定代表人:刘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衍理,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欣材混凝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江北农场南部堰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5901XY。法定代表人:王维勇,董事长。被告: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36784574。法定代表人:王维勇,执行董事。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欣材混凝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蹇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