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童友祥诉王敏(王益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有祥,王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060号原告:童有祥,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市市政公司员工,住石河子市。被告:王敏,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市馋嘴猫川菜馆夕阳红店业主,住石河子市。童有祥与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须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元,送达费90元,合计5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