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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元氏县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郭金峰、李自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金峰,李自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00号原告:元氏县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路北。法定代表人:次运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超,公司员工。被告:郭金峰,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岚县。被告:李自成,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房山县。原告元氏县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金峰、李自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被无人接受退回。本院认为,具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身份明确,住址具体,法院能够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找到被告,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详细名址,造成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也无法应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元氏县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智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