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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保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十堰东冠工贸有限公司、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蔡林初、徐萍华、徐国华、赵丽、毛金伟财产保全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147号之二湖北源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关于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十堰东冠工贸有限公司、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蔡林初、徐萍华、徐国华、赵丽、毛金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财保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在你公司175万元债权的冻结。附:(2017)鄂0302财保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