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水彩、贾旭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水彩,贾旭业,贾晓兵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628号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颍川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柴志明,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阁,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水彩,女,生于1979年9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贾旭业,男,生于1977年6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贾晓兵,男,生于1982年4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水彩、贾旭业、贾晓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任水彩、贾旭业、贾晓兵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禹州市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长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