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秀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426号原告南京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巩固村张墩组。法定代表人胡守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大勇,南京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郭秀珍,女,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南京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南京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