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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白水县雷牙鑫元农资服务部非诉执行一案行非审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水县雷牙鑫元农资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7行审26号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白水县四马路交警台东侧。法定代表人郭玉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云学,系该局执法大队队长。被申请人白水县雷牙鑫元农资服务部。住所地白水县雷牙乡政府门前。法定代表人吴根弟。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白水县雷牙鑫元农资服务部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白市监处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9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申请人履行白市监处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该处罚决定实体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我院执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白市监处字(2016)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靳小娟审 判 员  吕军艳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