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一辉、李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一辉,李洁,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一辉,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洁,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徐一辉,身份信息同上,系李洁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二西路颐景园内。法定代表人潘功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晓光、韩帮助,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一辉、李洁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9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在一审判决金额11493.20元基础上减让1493.20元,徐一辉、李洁遂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一辉、李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一辉、李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徐一辉、李洁承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 搜索“”